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38号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儿曼道1号(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Berner,WilliamE,理事会成员。
授权代表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信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州市中都财富广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告青州市信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