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45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O,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齐利加油站,住所地临淄区朱台镇政府驻地南1公里博临路东。
经营者:陈贵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淄博齐利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