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07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新大地小商品市场余临百货商行,住所地: 经营者:骆定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豪临百货商场,住所地:。
投资人:李叔良。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新大地小商品市场余临百货商行、杭州豪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7月13日,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