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3579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云燕,女,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