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执行人马林涛,男,汉族,199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林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林涛支付赔偿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马林涛的生活居住、就业、收入等情况。
2、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林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马林涛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林涛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马林涛除在建设银行汕头和平支行外,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林涛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林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林涛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林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马林涛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林涛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林涛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和平支行的账户(62×××45),实际冻结金额900元。
8、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马林涛应于2020年3月1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9、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林涛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和平支行的账户(62×××45)存款900元,该款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
10、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林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马林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2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马林涛尚应支付赔偿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3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马林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