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711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91号之五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F。
法定代表人:陈洪兴。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创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