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5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海之龙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迈皋桥街道合班村375号B楼3层57号。
经营者:叶海文,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海之龙文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