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28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75号。
负责人:NicolasLouisEugeneGAUTHER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惠,女,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商场价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CLAUDELAURENTSARRAILH,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惠,女,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商场价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寰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2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泰寰宇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