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967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孝河路与成都路交汇恒大华府12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7FNN8K。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