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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林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657号之一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林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林志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6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志亮,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厦门嘉诗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嘉诗纳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闽02民初6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嘉诗纳皮具厂的经营者林志亮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志亮名下价值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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