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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952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95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晗彦,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73号一楼3号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丘永春,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向其退还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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