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2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京府大街中段路西341号。
经营者:刘俊立。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刘家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