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01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欧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围”车间(一)自编05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装饰城C区3座一层12号。
经营者:邱宏宇,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振宇天花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麻地岭42号。
经营者:邱宏宇,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欧陆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东莞市南城振宇天花装饰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型材(L00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