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逸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847号5幢476室。
法定代表人:徐昌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逸峦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3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总计2207.5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