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林宛,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璟,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潘赛村立新组14-3号。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黄林宛因与被上诉人李璟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林宛上诉称,李璟起诉黄林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黄林宛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鉴于本案被告之一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且李璟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由此,黄林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