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97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乐园箱包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东三区3楼B35号。
经营者:周乐元,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男,系经营部员工。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乐园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乐园箱包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