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34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进,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贞,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