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2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巧云,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