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84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茶友鞋行,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区23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L441074516。
经营者:汤茶友,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润生鞋行,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区A廊附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637986T。
经营者:汤必钢,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茶友鞋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润生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