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1798号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董事长。
被告:东营万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东单建材市场A-38。
法定代表人:谷国帅。
被告:谷国帅,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现住址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万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