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09号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周谷堆商铺A4-12号法定代表人:洪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妮,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龙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志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曙光,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园区(310国道6号)。
法定代表人:徐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年盛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630。
法定代表人:刘长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洋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长坑路西十巷二号104商铺。
经营者:张广龙,男,1988年11月9日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江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龙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盛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宇洋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