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4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锦绣小区**楼**401法定代表人:金梦媛,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杰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杰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