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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291号
案件名称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前方的康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91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前方的康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西北小商品交易中心6通道116号。

经营者:张云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前方的康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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