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5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精博商贸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锦绣丽舍17幢2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K2DL2H。
经营者:王志伟,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南安市省新紫鑫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油园村油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937055。
经营者:黄连理,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杨子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精博商贸行、南安市省新紫鑫洁具厂、杨子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