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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敏与嘉兴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卡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徐佳敏与嘉兴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卡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佳敏;嘉兴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卡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56号 原告:徐佳敏,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嘉兴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4901091K,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翔胜村。

法定代表人:段振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卡菲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MG13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利时金融大厦2号1716室。

法定代表人:林青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佳敏诉被告嘉兴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徐佳敏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宁波市鄞州卡菲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佳敏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5日,原告徐佳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佳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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