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34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川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博路柳泉正承广场。
主要负责人:李小满,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川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