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62号原告:林振平,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之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展鹏,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振平与被告刘展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林振平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振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