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崇兴街58号207、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219072449。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百仕达花园第四期东郡商业楼地面一层及二层AEON东湖店T-110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56048N。
法定代表人:汤建良,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新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天鸿大厦室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Q8138。
法定代表人:李强 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宁波新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上述行为并非发生在杭州市。
并且,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两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下辖的慈溪市。
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杭州市。
因此,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案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人民法院高效查明事实、审理案件。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深圳快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取证的侵权行为地分别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