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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运营与霍志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562号
案件名称詹运营与霍志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运营;霍志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62号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志豪,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霍志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运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运营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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