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2执35号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得尔超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的(2020)湘12执3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得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湘1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元及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2日作出(2020)湘12执恢2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得尔超市经营者易伯胜的银行存款5206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并于7月7日将5036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初46号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