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9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桦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28号7栋B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
法定代表人蒋佳燕。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