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89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儿,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金牛区杭富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负一楼D排1号。
经营者:**。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儿、金牛区杭富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运儿、金牛区杭富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运儿、金牛区杭富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