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608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瑞鑫,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瑞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6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