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4385号申请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26室。
法定代表人:邓庆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存,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英姿饰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6区中洲华府商业大厦117。
经营者:熊英,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展鸿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5栋第四层西区4A05。
法定代表人:张逸。
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英姿饰品商行、深圳市展鸿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机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英姿饰品商行、深圳市展鸿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