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12号原告:王顺泉,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之二。
经营者:王玉宝。
被告: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第8卡。
经营者:欧阳惠怡。
原告王顺泉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王顺泉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顺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顺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