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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泉与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412号
案件名称王顺泉与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顺泉;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12号原告:王顺泉,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之二。

经营者:王玉宝。

被告: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第8卡。

经营者:欧阳惠怡。

原告王顺泉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郎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菲牛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王顺泉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顺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顺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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