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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终95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

法定代表人:汪昊天,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昊天,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克·马修·洛(MarcMathewLow),资深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都公司)、汪昊天因与被上诉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影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都公司、汪昊天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人风都公司没有共同侵权行为。

上诉人汪昊天于2017年12月注册拼多多果岭店铺,2018年4月开始经营,涉案产品由上诉人汪昊天个人在1688平台上注册账号购入,在拼多多果岭店铺中销售。

购买和销售行为均是上诉人汪昊天的个人行为,与上诉人风都公司无关。

2019年4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在上诉人汪昊天的经营场所发现风都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诉人汪昊天在相关查扣的文书上加盖了风都公司的公章,但实际上风都公司没有参与购买和销售。

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似。

第11782515号英文商标系横排排列,而涉案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系上下排列,且附有数字“2”,两者完全不同。

三、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均由上诉人汪昊天的上家提供,该包装上相关标识的使用也系生产方的行为,上诉人汪昊天对涉案商标并不知情,尤其是“小黄人”三字,上诉人在店铺中仅作为玩具名称使用,并非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恶意。

四、上诉人得知所销售产品涉及侵权后,立即停止了销售行为,也积极披露了涉案产品的来源方,对此原审法院也予以了认可,但原审法院认为“不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进行交易”方才构成合法取得,该认定显然错误。

上诉人与所有上家的交易均系正常交易,支付了对价,上诉人己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来源,应免于赔偿责任。

退一步,即使上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也大大超出合理范畴,原审法院判决赔偿30万元明显过高且缺少相关依据。

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环球影画公司辩称,一、风都公司及汪昊天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风都公司的仓库中发现其营业执照,并查扣了涉案侵权产品,该局所出具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中均由风都公司及汪昊天共同核对确认并盖章签字,充分说明风都公司对查扣事实予以了认可。

执法人员还在公司仓库内的电脑中发现拼多多店铺“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的经营页面,结合该店铺的注册登记人为汪昊天的事实,显然两上诉人之间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由汪昊天注册网店、进货及收款,风都公司负责货物仓储及网店的实际运营,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从读音上看,两者读音近似;

从含义上看,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指的是电影《DESPICABLEME2/神偷奶爸2》,该电影是《DESPICABLEME/神偷奶爸》的系列电影之一,两者含义相近;

从字形上看,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

因此,虽然两者的排列有所区别,但两者的音、形、义相近似,考虑到“DESPICABLEME”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商品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三、上诉人使用“小黄人”的文字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侵权行为与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由侵权人印制无关。

上诉人将“小黄人”文字商标用于其网店的产品标题及产品图片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搜索“小黄人”关键词找到涉案侵权产品,吸引消费者进入卖家店铺购买产品。

上诉人对“小黄人”文字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并误导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被上诉人就“小黄人”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上诉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主观恶意,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上诉人虽然提供了部分产品的进货来源,但其主观上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恶意,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DESPICABLEME”及“小黄人”为电影的英文名称及电影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称,具有相当知名度,且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同时被上诉人在浙江省义乌市地区持续就其“小黄人”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维权行动,维权记录均在网上公示,被上诉人作为义乌当地的同行业经营者,显然明知或应当知道“小黄人”的相关知识产权。

2.上诉人销售的涉案小黄人陀螺产品进货价极其低廉,仅为3.25元,且为三无产品,与被上诉人正版的“小黄人”玩具的售价及质量均相去甚远。

3.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上并无“小黄人”的文字,但上诉人在拼多多网店的侵权产品销售页面中明确标注了产品名称为“小黄人”,且在产品图片中标注“小黄人”字样,充分证明上诉人知晓“小黄人”卡通形象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并将“小黄人”商标作为产品宣传的核心关键词,来促进侵权产品的销售。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购买涉案产品时未进行授权及资质审查,且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上诉人在进货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其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其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一审在确定30万元的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上诉人的侵权销售情况、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恶意、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无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环球影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风都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侵害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即判令风都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DESPICABLEME”和“”商标相近似的玩具产品,停止使用“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包装物;

2.判令风都公司、汪昊天连带赔偿环球影画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风都公司、汪昊天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以及汪昊天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风都公司、汪昊天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环球影画公司的权利情况 2015年8月21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玩具、游戏器具等。

2015年7月21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游戏器具、玩具等。

2018年1月28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游戏器具、游戏用弹子、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玩具等。

2017年8月17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授权书的形式确认其为授权书附件中所列环球电影系列涉及的商标所有权人和作品(包括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著作权人,并授权环球影画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包含已注册的和今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非独占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

环球影画公司对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请求行政处理等。

该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即2017年8月17日)起至授权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授权人终止时终止,并确认该授权对授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亦有溯及力。

该份授权附件显示环球电影系列作品包括了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黄人》)电影系列。

《DespicableMe》系列电影1、2、3部分别于2010年、2013年、2017年上映,《小黄人大眼萌》于2015年上映,均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收入,知名度较高,并逐渐开始有了周边产品。

小黄人遥感飞行器玩具在授权正品店价格为59元/个。

二、风都公司、汪昊天及被诉侵权情况 风都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汪昊天为该公司投资人和执行董事,成立于2019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实物现场批发:服装、箱包、鞋、围巾、袜、母婴日用品、帽、家居日用品、玩具。

汪昊天称其于2017年12月注册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

2019年4月10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云屏登陆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进行取证。

张云屏在汪昊天的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进行网页浏览,发现“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手指陀螺”产品链接,显示已拼10万多件,价格为7.19元;

“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产品链接显示“售罄/下架商品”,“已拼257件”,价格为12.90元。

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对上述电子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

该拼多多店铺内“小黄人飞机充电耐摔手感应飞行器会飞悬浮遥控直升机儿童玩具”、“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链接销售飞行器玩具共计318个,总销售金额为6337.08元,通过“陀螺玩具儿童魔幻音乐发光旋转卡通七彩闪光小黄人指尖手指陀螺”“陀螺玩具儿童魔幻音乐发光旋转卡通七彩闪光小黄人指尖手指陀螺【预售:8月27日发完】”“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陀螺”链接销售陀螺玩具159496个,总销售金额为1268369.61元。

同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风都公司位于义乌市××街道××幢××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玩具,包括标有“DespicableMe2”字样的小黄人陀螺280盒(每盒内装有小黄人形状的陀螺12个)、汪汪队陀螺280盒(每盒12个)、标有与第13799434号商标注册证图案一致的小黄人飞行器130个,并采取扣押措施,现场电脑中显示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

三、一审庭审比对情况 1.以环球影画公司证据7现场检查照片的被诉侵权产品音乐 陀螺产品外包装与涉案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商标进行比对。

2.以(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第10页截图与第14052166号“小黄人”商标进行比对,第10页截图显示,涉案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内,产品标题“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手指陀螺”及图片,“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产品标题,均含有“小黄人”字样。

四、其他相关情况 汪昊天在1688网站向曾美珊等卖家购进“小黄人陀螺”,曾向汕头市澄海区鹏创鑫玩具厂订购“大黄人”飞行器玩具,单价9-11元左右。

2019年10月1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汕头市澄海区鸿雅玩具有限公司1688网店,点击“新款卡通灯光音乐陀螺电动七彩闪光玩具地摊夜市热卖批发定制”产品链接,购买款式为“小黄”的小黄人音乐陀螺480个,网页中对“小黄”款式音乐陀螺图片在身体部分均打上了马赛克,价格为1.00-3.25元/个,联系卖家为“曾美珊”。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与浏览的过程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3940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风都公司1688网店内,点击“大号鳄鱼咬手指玩具聚会游戏玩具咬手鳄鱼亲子儿童整蛊玩具批发”产品链接,购买玩具一个,花费24.40元,支付宝收款方账户名为汪昊天。

另查明,环球影画公司为本案聘请了律师,支出公证费1万元、差旅费246元。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应认定汪昊天与风都公司为共同经营销售,理由如下:1.汪昊天注册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注册拼多多网店在先,并用自己在1688平台上的账号进货;

2.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地址为风都公司的经营地址,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公司电脑中运行着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

3.风都公司在1688网店的网络销售,汪昊天用个人支付宝账号收款。

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和飞行器均系玩具,与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于同种商品。

经庭审比对:1.被诉侵权音乐陀螺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DESPICABLEME2)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为文字“DESPICABLEME2”组成,为电影《神偷奶爸2》(《卑鄙的我2》)的英文名称,主要部分为“DESPICABLEME”,该主要部分与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注册商标文字组成一致,两者构成相似;

与第14611125号商标相比对,第14611125号“”商标的主要部分也为“DESPICABLEME”,且二者均采用两行横排、第二行“ME”较大且突出的构图方式,虽然有局部差异,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近似。

风都公司、汪昊天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侵害了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风都公司、汪昊天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是用于商业目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是卖家所售产品最直观的展示,通常使用的描述关键词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直接相关联,能使消费者在使用“小黄人”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产品中搜索到涉案商品,是吸引消费者进入卖家店铺的途径之一,从而使涉案商品产生交易机会,故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题和图片中的“小黄人”与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相同。

风都公司、汪昊天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在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的行为,侵害了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风都公司、汪昊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环球影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故其要求风都公司、汪昊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因环球影画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风都公司、汪昊天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风都公司及汪昊天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环球影画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环球影画公司诉请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风都公司、汪昊天的合法来源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取得,应以不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进行交易。

风都公司、汪昊天虽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于他人,但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较为低廉,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并在标题中标注了“小黄人”,且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风都公司、汪昊天称向多家商家进货,但进货时未尽审查义务,故风都公司、汪昊天的合法来源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风都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环球影画公司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二、风都公司、汪昊天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影画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环球影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环球影画公司负担1760元,由风都公司、汪昊天负担704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风都公司与汪昊天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上诉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4.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1。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为风都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中显示的当事人均为风都公司,上述两份文书上均盖有风都公司的公章,查扣现场有风都公司的营业执照,风都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其在风都公司盖章的财物清单上签字确认。

此外,查扣现场电脑中运行着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该拼多多网店系汪昊天个人注册用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用其在1688平台上的账号进货,而风都公司在1688网店上的收款账户为汪昊天个人支付宝账号,可见汪昊天与风都公司存在经营混同及财务混同,应视为两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系玩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同种商品。

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将上述标识与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字母的排列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字母组成相同,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DESPICABLEME”,为电影《神偷奶爸》(《卑鄙的我》)的英文名称。

经比对,两者主要识别部分的字母组成、含义、读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鉴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上诉人所称其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上诉人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字样,是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费者能搜索到该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增加交易机会,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上诉人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关于争议焦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所提证据虽能证明其向其他商家购进被诉侵权产品,但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价格看,款式为“小黄”的“小黄人音乐陀螺”进货价格为1.00-3.25元/个,其销售价格为7.19元/个,“小黄人”遥控飞行器的销售价格为12.9元/个,而小黄人遥感飞行器玩具授权正品店的价格为59元,鉴于小黄人商标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在购进及销售有“小黄人”标识的产品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从已查明情况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可见上诉人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被上诉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的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综上,风都公司、汪昊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中,环球影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包装物”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两上诉人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的相应判项予以变更。

对环球影画公司未撤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开支);

二、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使用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四、驳回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负担704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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