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中茵名都**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贤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都美公司邮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都美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