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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裕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裕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25号
案件名称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裕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裕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裕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裕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5号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锟,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裕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289号双奇电商城5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裕山。

被告:刘裕山,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裕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裕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志坚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培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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