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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03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2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霁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与五一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楼/div>法定代表人:王福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向辉,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上诉人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地产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上诉人万象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向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万象地产公司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3103978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万象地产公司连续30日在公司网站首页、《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判令万象地产公司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仅80万元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即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确定;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万象地产公司是水岸香堤、水岸香榭、水岸香郡项目的开发商,其中水岸香堤为别墅,水岸香榭为高层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7800元/㎡,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91301.63㎡,对应的销售收入至少7亿元。

华润置地系上市房企,位列“2018品牌20强企业”第10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市房企2014年至2018年的平均净利润率为10.1%,Top10品牌房企的销售溢价率多分布于15%-25%。

因此,除水岸香郡项目外,万象地产公司因使用“万象城”所获溢价至少为1079万元至1799万元。

事实上,水岸香堤为别墅,销售均价明显高于水岸香榭的销售均价,且除了住宅,还有商服和地下车位,显然,万象地产公司实际获利远远高于上述数额。

华润公司的“万象城”品牌已经驰名,万象地产公司系恶意侵权。

在万象地产公司2015年4月开始使用“万象城”标识之前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已持续使用“万象城”长达13年,“万象城”项目先后入驻深圳、杭州、沈阳、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青岛、淄博、赣州、合肥等全国十多个城市。

不仅如此,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每年还投入巨额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对“万象城”进行大规模推广,其中华润(深圳)有限公司2004年至2013年的广告费用为12672.45万元,国家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关于“万象城”“华润万象城”的报道多达3114篇。

通过持续且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万象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位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2014年“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第1名;在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一案中,商评委认定2010年4月14日之前,“万象城”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显然,“万象城”品牌对销售收入的贡献度较大。

万象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地产开发商,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但其不仅不对华润公司的驰名商标予以合理避让,规范使用经审批的项目名称“水岸香榭花园”和“水岸香堤花园”,反而故意制造混淆,在营销中心、施工围挡、指示牌、宣传资料、公司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万象城”“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水岸香堤”“万象城·水岸香榭”等标识,明显是傍名牌搭便车,不当地攫取了华润公司“万象城”的品牌信誉,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华润公司主张万象地产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依法应予支持。

此外,华润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4795元、文印费3600元、差旅费2383元,共计103,978元,以上系本案维权合理开支,依法应由万象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判令万象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与华润公司“万象城”品牌的知名度、万象地产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过错程度不匹配,无法有效地遏制商标侵权,依法应予改判。

2.万象地产公司仅在公司网站刊登声明,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公司造成的影响。

万象地产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除了公司网站外,其还在微信公众号、《许昌晨报》等报刊上大量使用了含有“万象城”的标识。

因此,因万象地产公司的行为可能发生混淆误认的相关公众,并不局限于浏览过其公司网站的人员,一审判决仅判令其在公司网站刊登澄清声明,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公司造成的影响,华润公司主张万象地产公司连续30日在公司网站首页、《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依法应予支持。

万象地产公司辩称:1.万象地产公司与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万象地产公司在华润公司注册“万象城”商标以前就已经就在善意使用,无侵权的故意,一审判令赔偿华润公司80万元有失公允。

第一,万象地产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包含“万象”二字,开发项目“万象城”是以公司名字命名的,并非故意使用华润公司的商标。

第二,关于万象地产公司使用“万象城”和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之间存在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第三,万象地产公司在使用“万象城”进行宣传时,已经附加了区别性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不会造成误解和误导,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较小。

且华润公司在许昌城区没有开发“万象城”地产项目,万象地产公司的项目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解。

客户购买商品房关注更多的是商品房的区位、户型、价格、品质,商标的贡献率相对极低,跟商标关联性不大。

所以,华润公司通过简单的概算将项目盈利作为侵权获利,并认为万象地产公司获利巨大,以偏概全,一审判决判令万象地产公司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第四,华润公司起诉的案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其16079号商标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即便万象地产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的起始时间也应当从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以后开始计算。

2.在华润公司提起诉讼后,万象地产公司已经将项目名称进行了变更,且华润公司诉称万象地产公司使用“万象城”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不符合客观事实。

华润公司开发的“万象城”主要是综合性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并且主要是从事不动产出租;而万象地产公司开发的“万象城”项目主要是商品住宅,二者有本质区别;

华润公司从未在许昌地区对“万象城”进行公开的宣传,在万象地产公司购房的业主,主观上不会认为是购买华润公司的房屋,故华润公司诉称会造成对相关观众的误认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针对华润公司提起的诉讼,万象地产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对项目中使用“万象城“的名称,已经作了更改,华润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

万象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的“万象城”商标与华润公司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第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时,首先依据普通大众的认知,判断是否会对两个商品的来源构成混淆。

就本案而官,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简体汉字“万象城”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华润公司“华润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等繁体中文和英文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的项目名称“万象城”是由简写汉字和自己自己专属的1ogo,以及英文字母“THEWERSUNCITY”组成,与华润公司“華潤萬象城”“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第三,华润公司的“華潤萬象城”“萬象城”“万象城”与万象地产公司的“万象城”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不同,华润公司利用“華润萬象城”“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万象城”主要是经营大型综合商场项目,而万象地产公司主要经营和销售商品住宅,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因此,一审判决以两个标识的名称基本一致而判定两个商标近似,进而构成侵权;但却又在审理查明中认定“万象地产公司与华润公司使用的商标不一致,”显然存在认定事实理由前后矛盾。

故万象地产公司认为其与华润公司两个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产生混淆、误导的后果,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万象地产公司的公司名称包含“万象”二字,使用和宣传“万象城”的范围仅限河南许昌,未扩大使用和宣传范围,且华润公司在许昌地区并未开发销售“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万象城”等商业地产项目,万象地产公司“万象城”在许昌范围内仅仅特定指“万象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根本不会误导公众,因此应当允许万象地产公司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首先,万象地产公司成立十六年来,在许昌市区已经开发销售多个楼盘,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并且万象地产公司在项目宣传时通常把“万象地产公司”“万象城”以及形象logo一起进行宣传,宣传资料非常明确的指向万象地产公司开发的“万象城”住宅小区:华润公司在许昌地区并未开发销售“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万象城”等商业地产项目,因此,不可能误导公众认为“万象地产公司”推出的“万象城”项目是由华润开发建设的“華潤萬象城”,事实上也达不到这种误导结果。

房地产作为特殊商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不可流动性等特点,购房者不会只看楼盘名称就会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产生混淆,也不会导致购房者误认和误购。

其次,万象地产公司在华润公司2016年5月28日注册“万象城”商标以前,就已经在使用“万象城”的名称向公众宣传,且其使用完全是善意使用,没有蓄意“搭便车”的故意。

另外,华润公司“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万象城”被认定为为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普通人很难查询到,知情率极低,不能据此判定万象地产公司侵权,而应当允许万象地产公司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3.华润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缺乏客观依据。

根据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行情一直处于下跌趋势,万象地产公司水岸香堤和水岸香榭这两个项目真实交易价合6500元/㎡,一审法院依据万象地产公司“万象城”的规划面积,结合网上发布的市场销售价格,房地产市场平均利率计算万象地产公司获利,进而计算赔偿数额,缺乏客观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本身就存疑,其计算结果也缺乏客观依据支撑。

并且,一审判决中已查明的事实,万象地产公司有项目规划审批公示、有相关媒体报道、也能证明万象地产公司使用“万象城”楼盘名称在先,且宣传仅限许昌市区,未扩大宣传。

那么,计算赔偿数额应该综合考虑侵权影响力、侵权过错、造成实际损失多少,而不是依据网络上无法查证、缺乏客观事实支撑的数字计算赔偿数额。

华润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万象地产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象地产公司称其不侵权,明显不成立。

首先,万象地产公司主张未侵犯华润地产“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等商标的专用权,系错误地把商标侵权限定为商标相同的情形,忽略了商标近似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上述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萬象城”,相较于被控侵权标识,二者的读音、含义、排序完全相同,其区别仅在于“万”是“萬”的简体,并未对整个标识产生实质影响,显然是近似标识。

不仅如此,除了上述注册商标之外,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的“万象城”与华润公司作为维权依据的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完全相同,其对该等商标避而不谈,显然是自欺欺人。

其次,华润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以及第37类“建筑、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

万象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其在项目现场、营销中心、墙体广告、宣传资料、户型图以及网站上,大量使用含有“万象城”的标识,宣称该项目是“集高层、花园洋房、水岸院墅、风情商业街、五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精英教育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显然是为了推销其开发和销售的商品房、对外出租酒店和写字楼、商业街等,与华润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相同或类似。

第三,“万象城”是华润集团打造的驰名地产品牌,首个项目于2002年在深圳开工,2010年郑州万象城奠基,截至万象地产公司一审自称的开始使用“万象城”的时间(2015年4月22日),华润集团的“万象城”项目已入驻杭州、沈阳、成都、南宁等全国十多个城市。

其间,华润集团及旗下公司斥巨资在全国范围内对“万象城”进行了高频率、大规模、长周期的推广,仅深圳万象城2004年至2013年的广告费用即已高达12672.45万元。

商评委认定2010年4月14日之前“万象城”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2014年“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中,“万象城”位列榜首。

第四,万象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地产开发商,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其理应对华润公司的驰名商标予以合理避让,规范使用其经审批的项目名称“水岸香堤”“水岸香榭”“水岸香郡”。

但是,其却人为地把上述项目营造成是“万象城”的一至三期,显然是刻意制造混淆,企图攫取华润公司“万象城”品牌的信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损害了华润公司的合法权益。

万象地产公司称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明显不能成立。

因为,商标法所规定的“混淆”除了直接混淆外,还包括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项目与华润公司存在许可、投资等关系的间接混淆,无论其有无标注公司名称,对此均无实质影响,更何况其部分广告宣传(如2016年6月13日《许昌晨报》)并未注明公司名称。

2.万象地产公司主张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万象城”不应支持。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万象地产公司在华润地产申请涉案商标前已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该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本案显然不具备这一前提。

万象地产公司一审当庭称2015年4月22日开始使用“万象城”,而在此之前华润公司的所有商标均已提出注册申请,且商评委认定“万象城”2010年4月14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远早于万象地产公司开始使用“万象城”的时间。

不仅如此,万象地产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万象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而其要求继续使用于法无据。

3.万象地产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象地产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材料均由其单方掌握,其既然主张一审判赔过高,就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数额,否则只能说明其获利金额明显高于判赔金额.华润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项目销售价格虽然来源于网络,但是该销售广告上刊登的项目位置、位置图、户型图、开发商、占地面积、预售证号等,与万象地产公司网站和宣传页、许昌住建局官网公布的被控侵权项目预售证完全相符,显然,该网络资料就是其自行编辑和提供的,属于真实的交易数据,其称水岸香堤和水岸香榭的交易单价合6500元/㎡,明显偏低。

更何况,即便按照这一单价计算,被控侵权项目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91301.63㎡,对应的销售收入至少5.9亿元。

华润置地系上市房企,位列“2018品牌20强企业”第10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市房企2014年至2018年的平均净利润率为10%,Top10品牌房企的销售溢价率多分布于15%-25%。

因此,万象地产公司因使用“万象城”所获溢价至少为885万元至1475万元,一审判决仅判令其赔偿80万元,明显过低。

华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象地产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华润公司“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以及“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立即停止在建筑名称中使用“万象城”文字,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建筑名称,且变更后的建筑名称中不得包含与“万象城”、“華潤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万象地产公司网站首页(××)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公司造成的影响;

4.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华润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0.8万元,共计310.8万元。

5.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华润公司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的相关情况: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4516675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取暖设施出租;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修复;修补衣服;消灭非农业害虫;电梯安装和修理。

该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4516676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列为第36类,包括保险;租金收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

该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订阅报纸(××);开具发票;簿记;自动售货机出租。

该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华润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其注册的166个商标,其中包括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注册商标。

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许可期限为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

双方还约定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授予华润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对于在该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内(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公司均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华润公司所有等相关约定。

二、华润公司就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的相关情况2014年3月21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订阅报纸;开发票;簿记;自动售货机出租。

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

2015年3月28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301579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订阅报纸;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

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6年2月28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0480683号“万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租金托收;贸易清算(金融);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16年2月28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301593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商品房销售。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16年5月28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承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8年9月12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华润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其注册的190个商标,其中包括涉案第10480684号、第13015791号、第10480683号、第13015938号、第16666709号注册商标。

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许可期限为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

双方还约定就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授予华润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对于在该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内(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公司均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与授权方共同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公司享有,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华润公司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直接费用由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或者由华润公司支付后向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收取。

对于华润公司的上述维权行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将给予华润公司相应的配合及协助等相关约定。

2018年,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合同所列全部商标授予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该公司确认华润公司有能力鉴定使用该等商标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的真伪,并授权华润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真伪鉴定等相关内容。

三、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知名度华润集团于1983年7月8日在香港注册,系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其中自2015年至2019年分别位列第115名、第91名、第86名、第86名、第80名。

万象城是华润集团旗下公司开发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已开业万象城地域分布广泛,涉及深圳、杭州、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赣州、温州等城市,其中深圳万象城于2004年开业、杭州万象城于2010年开业,沈阳万象城于2011年开业,成都万象城于2012年开业。

华润公司提交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的年报显示,“万象城”项目2014年至2017年的租金收入分别约为27.5亿、34.8亿、38.6亿、41亿港币,2018年为53.5亿元人民币。

根据华润公司提交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手册等证据,证实华润集团下属公司对华润万象城进行了广泛且持续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深圳万象城项目2004年至2013年的广告费用为12672.45万元。

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该中心对2013年9月27日以前“万象城”在中国大陆期刊报纸中的相关报道进行检索,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出文献1817篇,在CNKI中国知网主题字段检索出文献104篇,报道的范围涵盖21份全国性报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报纸,以及16份期刊。

浙江图书馆出具的《浙江图书馆馆藏文献检索证明》显示,该图书馆对200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华润万象城”在中国大陆报纸中的报道情况进行检索,打印的762篇文章显示“华润万象城”的报道范围涵盖了《光明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时报》等7份全国性报纸,以及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刊物。

其中,2009年11月3日和2010年3月1日《河南日报》的报道,显示2009年10月28日上午华润郑州“万象城”项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2010年2月28日郑州华润万象城举行奠基仪式。

华润公司经过对“万象城”、“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等商标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深圳华润中心·万象城被评为“2004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物业”,华润置地·万象城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华润置地·万象城工程荣获“二〇一二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金奖”,“华润·万象城”项目荣获2013-204年度“广厦奖”等。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联合举办的“2010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发布会”上,“华润万象城”位列“中国房地产商业项目品牌价值”第6名。

2014年和2018年,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位列第1名等相关荣誉。

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其中对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万象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3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5)0000024910号关于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该裁定书中认定“万象城”商标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构成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四、万象地产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万象地产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注册资本1亿元。

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萌于2019年6月4日至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6月4日9时29分,在该公证处106室,该处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刘弘洋检查了106室电脑、网络和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店内电脑、IE浏览器的清洁性,并通过该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韩萌进行了电脑操作。

打开百度,在地址栏中输入“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网页,网站上有该公司的公司简介及公司的万象大事记的记录。

其在“项目的展示”上对万象城市综合体介绍,城市综合体是为大家提供集居家、商务、休闲、娱乐、购物、健身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生活方式。

同时,网站还对其“水岸香堤”、“水岸香榭”、“水岸香郡”项目进行说明。

该网站上使用了“万象城”标识。

以上有(2019)豫郑黄证内经字第0051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2019年6月20日上午,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萌向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韩萌与该处的公证员和某人员孙小宁来到位于许昌市五一路与天宝路交叉口万象城的小区前面的万象城营销中心。

韩萌从万象城营销中心售楼人员处获得商品房宣传页四份共四页。

离开万象城营销中心后,韩萌使用手机对万象城营销中心的外观及后面相邻的万象城小区建筑外观进行了拍摄。

该公证书显示:照片上的万象城项目的营销中心、楼号牌、围挡、提示牌等处使用了“万象城”字样、“”“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水岸香堤”等标识。

在其公司的宣传册上显示有“万象城”字样和“”标识。

以上有(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48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五、华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华润公司主张本案的赔偿依据为,万象地产公司在安居客及网易房产网站公示的销售资料显示,被控侵权项目的销售均价为7800元/㎡。

许昌住建局公示的水岸香堤和水岸香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91301.63㎡,与万象地产公司网站公布的面积一致,则这两个项目的住宅销售收入为712,152,714元(=7800元/㎡*91301.63㎡)。

结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房地产行业净利润率,上市房企平均净利润率2014年为9.6%、2015年为8.3%、2016年为8.2%、2017年为12.1%,2018年为11.9%,即2014年至2018年的平均净利润率为10.1%,则水岸香榭和水岸香堤住宅项目的净利润约为7196万元。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开展的“2019中国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测评”结果显示,华润置地位列“2018品牌20强企业”第10名,还显示Top10品牌房企的销售均价与城市平均销售价格相比,销售溢价率多分布于15%-25%区间范围内。

考虑到水岸香榭和水岸香堤住宅项目的净利润约为7196万元,则万象地产公司因使用“万象城”所获利润为1079万元至1799万元。

华润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47995元、文印费3600元、差旅费2383元。

另查明,万象地产公司出具了万象城项目规划审批前公示、相关媒体报道、新闻报道、华润公司“華潤萬象城”图片等,证明万象地产公司使用“万象城”楼盘名称在先,且其宣传范围仅限于许昌市区,未扩大宣传。

华润公司使用的为繁体字加英文组合,和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的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华润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证、相关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481号公证书、(2019)豫郑黄证内经字第00514号公证书及其他公证书、华润公司所获的一些荣誉、华润置地的年度报表、审计报告、广告合同、检索报告、商评委认驰通告、律师费、差旅费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议焦点为:一、华润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

二、万象地产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华润公司要求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华润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的问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及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的第35类、36类和37类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权。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在第10480684号、第10480683号及第16666709号“万象城”、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的第35类、第36类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权。

华润公司经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依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提起诉讼的相关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二、万象地产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本案中,万象地产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租赁等服务。

该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广告宣传等行为上使用了“万象城”标识。

万象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与华润公司主张的“華潤萬象城”、“万象城”及“”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类别第36类中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相比,属于相同服务;

与其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

万象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行为和商品房建造与华润公司主张的“華潤萬象城”商标在第37类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商品房建造上相比属于相同服务,与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

万象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华润公司主张的“華潤萬象城”、“万象城”及“”在第35类注册商标核定的广告服务相比构成类似服务。

从华润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华润公司主张的“華潤萬象城”、“万象城”等注册商标,在经过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及大力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万象地产公司在其楼盘项目、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万象城”标识,与华润公司主张在先注册的“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相比,文字部分虽存在简繁体不同,但其文字主要部分呼叫方式基本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对于“万象城”文字注册商标虽其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但其已在2014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即“万象城”未注册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为驰名商标,其在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中认定“万象城”商标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构成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因此,万象地产公司辩称其于2015年在先使用“万象城”标识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万象地产公司使用“万象城”标识在其楼盘开发、宣传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华润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华润公司请求万象地产公司停止在建筑名称中使用“万象城”文字及变更建筑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万象地产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商标权利,本案已对涉案的相关商标权益给予了必要的保护,鉴于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专门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已在专门法的保护领域内予以保护的相关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再以特别法给予重复保护。

因此,一审法院对华润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华润公司诉请法院对其主张的“万象城”及“萬象城+themixc”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本案中,对于万象地产公司的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侵权行为,且涉案商标的侵权事实认定并不以华润公司所主张的“万象城”及“萬象城+themixc”注册商标驰名为依据,因此,本案不具备对上述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故对华润公司要求认定“万象城”及“萬象城+themixc”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华润公司要求万象地产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万象地产公司的网站首页连续7日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万象地产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华润公司请求万象地产公司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具体到本案的侵权性质及影响范围,万象地产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其不良影响。

三、华润公司要求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华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万象地产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数额以及其对万象地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案标识对其经营活动所做出的贡献。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华润公司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2)华润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较长;

3)万象地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行为的时间;

4)万象地产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大小;

5)华润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计8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万象地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华润公司主张的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第13015938号、第13015791号“萬象城+themixc”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楼盘销售、推广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万象城”标识;

二、万象地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800000元;

三、万象地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首页连续7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64元,由华润公司负担19864元,万象地产公司负担11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万象地产公司提交一组照片作为新证据,该照片内容为万象地产公司已经将“万象城”标识变更为“万象新城”,拟证明万象地产公司已经停止侵权。

对于万象地产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华润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万象新城”的含义是“新万象城”,显然与“万象城”构成近似标识,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万象地产公司已停止侵权。

对于万象地产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需综合判断。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万象地产公司是否侵犯了华润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万象地产公司是否侵犯华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首先,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虽然万象地产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万象”二字,但万象地产公司将“万象”二字与“城”字联合使用,在售楼现场、宣传展板、宣传单及楼盘的围栏及网络媒体宣传中突出使用“万象城”标识,该标识已经能够起到表明楼盘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华润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商品房销售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商品房的建造、管理服务与提供该服务所指向的商品即商品房无疑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开发者均系房地产开发商,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构成类似。

再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华润公司涉案商标在2008-2016年间获准注册,并通过电视、电台及报纸广告等方式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涉案商标进行持续推广宣传,涉案商标在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万象地产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万象城”与涉案商标读音和字形完全一致,“万象城”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流通方便快捷,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发系列房地产楼盘并非罕见,万象地产公司将“万象城”作为楼盘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楼盘与华润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容易误导公众。

因此,万象地产公司将与华润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并在宣传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华润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万象地产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万象地产公司主张的其在“万象城”商标注册之前即开始善意使用万象城标识、请求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的上诉理由,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8年,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已获准注册“華潤萬象城”商标,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万象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3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万象城”商标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万象地产公司关于其2015年在先使用“万象城”标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万象地产公司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关于应否判令万象地产公司停止侵权的问题。

万象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将其项目名称变更为“万象新城”,无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本院认为,“万象新城”与“万象城”商标构成近似,会令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仍构成商标侵权,故一审法院判令万象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消除影响范围的问题。

万象地产公司销售对象系不动产,地,地域依附性较强象地产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对华润公司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楼盘所在地,一审法院判令万象地产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连续7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华润公司关于万象地产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楼盘商品具有价值高、地、地域依附性强的特点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会考虑品牌价值,也会综合考虑到销售价格、地、地理位置屋户型、周边配套等其他因素,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币8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华润公司和万象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64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664元,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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