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5648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霓尚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div>法定代表人:蔡依冰,总经理。
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琼,女,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上海霓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根据委托调解收费标准的规定,计收86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