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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794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94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地下车库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裙楼负**[大南社区/div>法定代表人:陈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工业园区iv>法定代表人:曹洪飞。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六水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7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8.55元,减半收取计3259.3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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