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79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迈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南大富社区大布头村小组南通邦高新产业园****北。
法定代表人:邹玉员。
被告:邹玉员,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天迈森科技有限公司、邹玉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杨睿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