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37号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中鹏程工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兵,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蔓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汽车站南500米众鑫客栈。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星,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蔓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全天拍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兵,被告河南蔓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