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合街办马寨村**v>法定代表人马小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吉元村****法定代表人罗亮。
关于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巨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赔偿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
3、承担执行费60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本案尚有407300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古渡茯砖茶有限公司、西安百年凤香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