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37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为与被告杨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