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513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朱建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刘家湖市。
经营者:朱建军。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朱建军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