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337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区。
经营者:陈加立。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