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黔途悦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万科远通悦城**楼。
法定代表人:边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海,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黔途悦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