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13号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皆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水口“大元头”集体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林尧宇诉被告佛山皆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6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尧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