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391号原告: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办公楼**房。
法定代表人:包丽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599号网易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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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臻聪。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纯卡娱乐有限公司二道分公司、长春市纯卡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元智航律政科技(长春)有限公司负担。